根据我国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有权利起诉公司要求赔偿,但要证明投资人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有关,需证明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在“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也就是说系统风险可以阻断或者部分阻断二者间的因果关系,那么系统风险是什么?计算系统风险在投资损失中占比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我们知道,证券投资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尽管虚假陈述这一行为恶化了投资风险,但并不应否认其他风险的存在。在一般的证券市场中,投资风险可分为两类,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它是指市场整体因宏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全部或某一类证券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引起的风险,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非系统风险则从微观角度出发,指发生于与整个市场无关的某个具体股票的波动的风险,如公司内部的财务风险,虚假陈述造成的风险也属于非系统风险。排除系统风险,即是为了更好的确定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也是为了防止投资人滥用诉讼权利,避免公司不必要的赔偿。
系统风险能够阻断或部分阻断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剔除系统风险就显得尤为必要,而剔除系统风险,关键就在确定系统风险在投资损失中所占的比重。那么计算系统风险在投资损失中占比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计算依据:
一、仅以大盘指数作为计算依据。该种方法的计算依据单一,因此简单易行。在实务中有不少法院采用,如在国创能源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同把大盘点位作为考量系统风险的重要因素,贵州省高院也是按此依据进行计算的。
二、综合考虑大盘指数与板块指数作为计算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系统风险既是以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等因素综合体现出来的,在确定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时,亦不能采用单一标准,综合综合考虑大盘指数与板块指数可以获得更为正确的结果。如在数源科技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结合深证综指、深证成指以及IT指数变动情况认定的系统风险。
三、参照同行业同类型股票的股价波动情况。在上面两种方法基础上,在特殊情况下亦有法院参考同行业同类型个股或受同一政策影响的个股价格波动情况确定系统风险。如在宁波富邦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大盘指数、板块指数的基础上,还考察了同行业同类型股票栋梁新材的涨跌幅。
系统风险的存在,既表明了股市风险无处不在的道理,也能够阻断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如何确定系统风险的影响在投资损失中所占的比重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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