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中信息“重大性”的认定标准

返璞归真 2018-7-23 398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虚假披露或隐瞒信息的行为。然而并非所有虚假披露的信息均构成虚假陈述,要构成虚假陈述,该信息需具有“重大性”。信息“重大性”的认定标准,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影响。如标准过于宽松,那么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大量信息甚至无用信息均需披露,这将给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负担,也降低了虚假陈述的侵权门槛;如标准过于严,那么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信息披露量会大大减少,但也加大了虚假陈述的侵权门槛,容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因此对于信息“重大性”认定标准的考量,将决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双方利益平衡与否。

那么在我国信息“重大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查阅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并未采取确定单一的认定标准,而是采用了散落于不同法律规定的多元化标准,具体表现为:

1投资者决策标准。该标准是从投资者角度来认定信息的“重大性”,如果该信息能够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那么它就属于重大性信息。主要法律体现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第3条规定:“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在此标准下,凡是能够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在披露范围内,披露人若虚假披露或隐瞒,将构成虚假陈述。

2、价格影响标准。该标准是从价格角度来认定信息的“重大性”,如果该信息能够对证券价格造成较大影响,那么它就属于重大性信息。主要法律体现是《证券法》第 67条第 1 款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此标准下,凡是能够对证券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均在披露范围内,披露人若虚假披露或隐瞒,将构成虚假陈述。

3、发行人品质标准。该标准是从发行人综合品质的角度来认定信息的“重大性”,如果该信息能对发行人的财产状况、盈利状况等反映其综合品质的指标产生影响,那么它就属于重大性信息。主要法律体现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第27条规定:“有关风险因素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在此标准下,凡是能影响发行人品质的信息均在披露范围内,披露人若虚假披露或隐瞒,将构成虚假陈述。

信息具有“重大性”是虚假陈述极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它对认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认定信息“重大性”的标准也显得极为重要。我国采取多元化的认定标准,体现了我国在认定信息“重大性”方面存在着多条路径,实践处理中较为灵活,但也体现了我国在这一方面存在法律规定不统一的情况,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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