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公司出现虚假陈述后,遭受损失的投资人可以通过发起索赔诉讼要求公司进行赔偿,由于索赔诉讼本质上是侵权损害赔偿,按侵权法之“填补原则”,投资人损害赔偿只能以实际损失为限,因此确定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成了虚假陈述案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那么投资人的投资损失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因此投资损失主要是由投资差额损失决定。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只给出了较为笼统、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计算方法与标准,交易差额即投资者在虚假陈述之间的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差额,因为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计算方法一致,下文仅以买入价格计算为例进行分析。
1、算数平均法。该法将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期间每次买入的股票价格相加再除以买入次数,从而得出平均价。例如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期间分别以4元、8元的价格分别买入1000股、1200股,将两次价格进行算数平均:(4+8)/2=6,因此平均价即为6元。该种方法在确定可索赔的买入股票后即可进行计算,大大减少了计算量,但该方法未考虑到每次买入股票的数量权重对平均价计算的影响,因此计算出的结果往往存在较大误差。
2、加权平均法。该法是基于算数平均法存在的缺点进行的改进,它将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期间买入公司股票的金额合并计算并除以股票总额,从而得出平均买入价格。例如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期间分别以4元、8元的价格分别买入1000股、1200股,将两次价格进行加权平均:(4×1000+8×1200)/(1000+1200)=6.2,因此平均价为6.2元。因为考虑到每次购买股票的数量,因此该方法计算出的结果较算术平均价更加准确。但由于需要将虚假陈述期间买入股票的总金额合并计算,因此难以避免在此阶段投资人卖出股票价格、数量对计算结果的影响。
3、移动加权平均法。该法在上述两种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改进,它是在投资人每次在虚假陈述之间买入股票后,以新买进的股票成本加上原来的股票成本,除以本次买进数量加上原来的股票数量。例如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期间分别以4元、6元、8元的价格分别买入1000股、1000股、2000股,则在第2次购买时进行移动加权平均:(4×1000+6×1000)/(1000+1000)=5,因此在第2次买入时平均价为5元,在第3此购买时继续进行移动加权平均:(5×2000+8×2000)/(2000+2000)=6.5,因此在第3次买入时均价为6.5元,该方法将每一股持股成本反映在均价中,克服了算数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时的缺陷,更接近投资人真实损失,但该法需在每次买入股票后进行计算,倘若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期间频繁买卖股票,那么计算量将十分的庞杂。
对于投资人来说,在发生虚假陈述事实后如何确定自己的投资损失并进行索赔是最重要的内容,不同的投资损失计算方法可能会对投资人的损失有着巨大的区别,因此投资人在起诉时应尽可能地请求法院选用适合自己的计算方法,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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