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上市公司虚假披露或隐瞒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以该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为标准,而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则需依据信息“重大性”标准进行判断。我国采取多元化的信息“重大性”标准,包括投资者决策标准、价格影响标准以及发行人品质标准,这些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信息是否重大性进行判断,而利用不同标准得出的结果可能是不同的,因此三种标准间往往存在优劣之分,那么这三种标准都有哪些优势及劣势,我们又该如何认识这些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呢?笔者试做以下分析。
1、投资者决策标准。投资者决策标准是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来判定信息的重大性,当一个理性投资者会因为该信息而影响投资决策时,那么该信息就具有了重大性。这一标准无疑最符合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宗旨。投资者决策标准的优势是能最大限度体现投资者的意志,使得发行人在披露信息时更多的需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从而使投资者能够积极地进行投资而不必过分担心受损。但该标准存在一定的劣势,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来考虑信息重大性,往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实践操作中很难把握。在法律实践中,投资者决策标准多适用于初始信息披露阶段以及信息持续披露阶段。
2、价格影响标准。价格影响标准是从价格角度判定信息的重大性,如果该信息能够对证券价格产生巨大影响,那么该信息就具有了重大性。价格影响标准的优势是具有极强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价格变化是可以感知的,因此是衡量信息重大性的重要参考标准。但同时它的劣势也比较明显,价格影响标准依赖于一个有效且完整的证券市场,倘若该证券市场属于无效市场或弱式有效市场,价格无法准确及时地反映信息对市场的影响程度,从而严重影响该标准的准确度。在实践中,价格影响标准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阶段。
3、发行人品质标准。该标准是从发行人品质的角度来判定信息的重大性,如果该信息对发行人的财产状况、盈利状况等反映其综合品质的指标产生影响,那么它就属于重大性信息。发行人品质标准是从发行人的角度进行判断,更有利于发行人的利益,发行者品质标准要求发行人将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影响的风险因素予以披露,对投资者的决策起到了一定的提示与风险预防作用,但该项标准要求有效市场和投资者对市场充分的信任,否则容易造成发行人利用“重大事项提示”逃避责任的局面。在实践中该标准用于初始信息披露阶段,主要针对发行人的风险披露要求。
三个“重大性”标准各自具有利弊,而在实践中彼此各自依照法律在不同的阶段予以适用,我国尚未形成单一的认定标准,一者是我国证券市场及法律环境不够完善,二者也是现有的认定标准各有优劣,综合运用更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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