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投资者往往会向公司起诉要求侵权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证明被告侵权,需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失与原告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在虚假陈述案中,因果关系该如何认定呢?
我国关于虚假陈述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定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其中第18条从正面规定了应当认定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第19条则从反面规定了不应认定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本文试分述之。
具有以下几种情形即可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1、投资人购买的证券与虚假陈述事实直接关联,只有与虚假陈述相关联的证券,才会受虚假陈述的影响。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期间购买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期间购买该证券,意味着该投资人购买证券时证券已经受到了虚假陈述的影响。3、投资人因虚假陈述事实导致损失。损失包括投资人继续持有该证券,也包括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卖出该证券导致的损失。
具有以下几种情形即可认定为不存在因果关系:1、投资人从购买至出售证券均不在虚假陈述期间内,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前即已出售该证券,另一种是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才购买该证券,在这两种情形下,投资人购买的证券均避开了虚假陈述期间,因此自然不会受影响。2、投资人存在恶意。这是从主观层面进行的规定,具体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明知存在虚假陈述而进行投资,另一种则是投资人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在这两种情形下,投资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因此不应认定存在因果关系。3、投资人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这是从客观层面进行的规定,证券市场本身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客观层面的因素,不应不加区分地归结为虚假陈述的后果。
从上述分析来看,在认定是否虚假陈述中是否因果关系时,虚假陈述三个时间点(即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至关重要,另外投资人主观方面也极为重要,因此投资人在证明虚假陈述与自己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时,应特别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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