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市场会迅速做出反应,股票价格开始产生剧烈的波动,直到稳定在一个固定值附近,到达该值的时间点即是基准日。揭露日是用来确定受损的投资者,而基准日则是用来确定投资者受损的程度,因此基准日对于投资者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虚假陈述基准日该如何确定呢?
由于股价波动的原因复杂,揭露虚假陈述只是其中一种,因而关于基准日的确定,目前司法实践及理论均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净值法。该观点认为,根据经济法原理,商品的价格有价值决定,因此当股票价格等于其内在价值时,其波动的幅度才会稳定,此时即是基准日。但是由于股票属于特殊的金融商品,其价格不仅仅反映内在价值,还包括了未来预期的升值潜力,因而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的情况并不罕见,这就使得该方法在实务操作中极为复杂难行。
第二种,实际曲线法。该观点认为,根据股票的实际走势图,价格曲线趋于平稳的时间点即是基准日。但我们知道,股票价格的变动,虚假陈述被揭露只是原因之一,在尚未排除其他干扰因素前贸然以此确定基准日,将十分的不客观,甚至可能被人为操纵而使基准日提前到达,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三种,换手率法。该观点认为,当股票换手率达到100% 时,表明股票价格已基本不受虚假陈述的影响,同时投资者在此期间完全有机会实施减损。但该方法同样存在缺陷,证券市场中可能发生这样一种现象:即在股票成交量不大的情况下,虚假陈述被揭露,股票价格剧烈波动,然而在股票价格走势趋于平稳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相关股票的换手率仍无法达到 100%。在此情形下通过换手率法即无法确定基准日,需要其他方法补充。
第四种,经验法。该观点认为,可根据以往确定基准日的经验,预先设定一个期间,并假定股票价格将在此期间内稳定,并以此来确定基准日。如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规定,原告所得损害赔偿不得超过其买入价或卖出价和自改正误导性陈述或遗漏信息公开后 90天内该证券的平均价之间的差额。
在我国实践中,我国《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虚假陈述基准日依据上述换手率法及经验法加以确定,首先法院根据换手率法确定基准日,若以该法无法确定,则依据经验法确定的法定基准日,即以揭露日或更正日后的第30个交易日作为基准日。
虚假陈述基准日的确定,决定了投资者可求偿损失的多少,在基准日确定时股价越低投资者就越有可能得到全额赔付,反之则越得不到全额赔付。因此基准日能否准确的得到确定,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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